孙某于2009年4月1日乘坐其丈夫驾驶的电动车在公路上行驶,被一拉货的无号牌农用三轮车刮倒。事故发生时,跟车装卸货物的张某某、刘某在现场,给受害人说让车走吧,他们买账,驾驶员则驾驶农用三轮车逃离现场。之后,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传讯了租车人张某和跟车装卸货物的张某某、刘某,也没查到肇事车辆和肇事司机, 2009年5月5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某某负全责。
由于肇事车辆系张某运货临时租用,张某某、刘某跟车装卸货物。孙某则以租车人张某、跟车装卸货物的张某某、刘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虽然不是肇事司机,也非肇事车主。但是,张某租用无牌无照车辆,又加上不配合司法机关提供肇事车主和肇事司机,致使公安机关不能确定肇事责任主体,法院也无法追加赔偿主体,对原告之损失应当承担相应垫付责任;跟车装卸货物的张某某、刘某,在事故现场作出承诺,肇事者得以离去并查无下落,对原告之损失也应承担相应垫付责任。2010年10月21日,法院作出租车人和跟车人分别承担40%、60%的垫付责任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