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和支持实现司法公正,梁园区法院采取五项措施,规范人民陪审团工作显成效。”
一、凡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和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要求组织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并征询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
二、院配备不低于1200人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由23岁至70岁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组成。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组织推荐的群众代表中选任;品行良好、未受过刑事处罚、热心参与审判活动并符合一定条件的群众,也可自愿报名参加。
三、拟邀请人民陪审团参加案件庭审的,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随机抽取20人~30人,并根据各成员是否应当回避、能否参加庭审等情况,最终确定9人~13人(单数)组成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
四、庭审过程中,陪审团可向被告人发问,但需将问题书面递交审判长,由审判长代为发问。庭审结束后宣判前,陪审团要召开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全体成员签名后递交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将人民陪审团意见作为重要参考,采纳意见情况应在合议笔录中显示。
五、人民陪审团的评议意见应当庭由团长宣读,但如果与合议庭的裁决意见出现重大分歧时,则不当庭宣读及审判,需报请审委会研究或向上级法院请示后决定。如果案情较为复杂未当庭宣判的,法院应安排陪审员的食宿,避免其与原被告任何一方解除,法院承担交通误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