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南京某公司在永城经招标取得一项目工程施工建设权。工程建设期间,其将土建工程分包由其他公司承建。土建工程结束后,由于土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尾欠材料款和租金等款项,代某等12债权人于2009年8月分别将南京某公司起诉到法院。
永城法院受理上述12案,并先后作出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由于二审期间被告提供新证据,案情出现变化,案件发回重审。
部分案件发回之后,主审法官经过查阅案卷材料,加上与原审业务庭沟通,发现上述12案的被告相同,需要解决的问题相同,部分案件性质相同,且中院拟全部发回重审。基于此,法官及时与中院取得联系,中院加快剩余案件的办理,以便重审将案件合并审理。
上述12案全部发回之后,为了便于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主审法官及时召集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说明意图并得到当事人同意后,办理案件合并审理确认书等相关事宜,案件于2010年11月1日如期开庭,由于案件顺利合并,当日上午即结束庭审,不仅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也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受到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旁听群众一致好评,收到较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