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裁判的司法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度,确保司法公正,虞城县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使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收到了“两升一降”效果,即裁判文书质量的优秀率上升了38.6%,庭审考评优秀率上升了35%,上诉案件的发还改判率下降了13.2%。
一是刑事审判方面,在不突破刑法和有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了《量刑指导规范》,即把握量刑基准,量刑期限细化到月;明确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比率;确定适用缓刑的标准和限制条件;细化财产刑的处罚和适用范围。从而使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率提高了15%。
二是民事审判方面,就常见的人身损害赔偿、交通肇事赔偿、婚约彩礼返还、精神损害赔偿等类型案件,在裁判中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上,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符合公序良俗的民间习惯,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和尺度,有效地防范了同案不同裁判结果的现象。
三是执行工作方面,先后制定了《执行工作流程管理规定》、《执行案件听证规范》、《执行案件中止管理规范》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执行的方法、程序、措施,对执行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化和规范,有效的提高了执行效率,缓解了“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