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吴某贪图蝇头小利,盗伐了6棵杨树,触犯了刑罚,事后悔悟,投案自首获得了从轻处罚。11月9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吴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吴某罚金人民币15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2月一天晚上,吴某伙同本村吴一某、吴二某、吴三某、吴四某、吴五某、吴六某、吴七某(均另案处理),在睢县惠济河大堤吴庄段,盗伐杨树6棵,价值1200元。卖得赃款750元。2010年3月7日,被告人吴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系初犯,并能主动投案自首,案件审理期间积极退赃、愿意交纳罚金,符合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