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论语》,最早的接触是上初一时学习的《论语十则》,虽然二十多年过去,但是记忆犹新,对其中的经典仍能够背诵。对《论语》这部儒家经典,早已心向往之,能够通读《论语》是我多年的愿望,值此读书活动之际,读了杨润根著的《发现论语》,其对《论语》给予了新的注解,读后更感到《论语》的博大精深,思想的深邃,语言的精炼。究其要义,总结如下:
《论语》的核心——仁。
仁是孔子思想体系“一以贯之”的哲学范畴,其实质即爱人,意蕴主要有二:一是肯定人的平等,待人如己;二是肯定人的尊严,视人为人。孔子的最高境界是仁,但这不是个人处世的匹夫之仁或小恩小惠妇人之仁,而是治理有方为民造福的大仁大义;“克己复礼,仁在其中”,好象仁这个境界很容易达到,但孔子说的不是一人个人的仁,而是有权势在手的统治者的仁,要这些人克服自己的私心欲望,遵守秩序,有步骤地管理国家,这决不容易,自古极少数大权在手的人能做到;连孔子自己也不好意思说能做到,只敢说自己好学,常自我反省,希望能接近仁。孔子主张任何人都应该有一种为“仁”的愿望,应该诚心诚意去求“仁”,如果这样做了,那么就会得到“仁”。达到“仁”的境界的根源在于自己如何去做,而不是由他人来推动,只有主体自己的主动追求,才有可能达到“仁”的理想境界。表明孔子认为“为仁”是某种自觉的内在情感行为,任何人是无法替代的,只要自己态度端正,就可以实现“仁”的要求。孔子强调在内心的价值观念上首先要明确对“仁” 的态度,孔子这种在内心深处对“仁”的价值追求的思想,被后来的孟子引伸为“四端说”理论。孔子对“仁”的思想的重视,表明“仁”的思想和学说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价值核心。对于我们的启示就是对待当事人,特别是对待普通的人民群众要充满 “仁爱’’之心,要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尊重每一位当事人的人格,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情,司法的公正。
《论语》的依归——礼。
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曰:“请问其目。”子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礼是人与人在社会中互相交往的方式,并且与各人在社会上所处的地位相适应的行为,同时礼又使社会等级观念投射到家族与家庭中,以使国家、社会、家庭之间关系和谐,结构近似,发展同步。对个人来说,礼也是修身,平衡心态与增强道德观念的精神机制。《论语》中表述的礼的价值观念系统不仅仅基于人们社会性的交往关系,它同时也是个人内向化的行为。根据礼的涵盖面与深层内容,可以说礼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统一的,独立存在的道德系统。它与儒家其他道德系统(如“仁德”)互相牵制,互相影响,甚至于互相交叠,但他并不需要寄居于其他系统的壳子里,也不可能是为了其他系统而存在的。礼是外在的手段,又是内在的人伦道德。所以,孔子对他的儿子伯鱼说:“不学礼,无以立”。礼是立之本,而知礼、学礼在儒家的思想里是人走向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和准备。礼是孔子思想体系中仅次于仁的重要哲学范畴,不过,孔子的礼是“损益”之礼,是具备了仁之精神的礼,这种将仁礼合一的观点,是孔子对中国文化发展的划时代贡献。现在,孔子所讲的封建社会的所谓的“礼”的规范,如“三纲五常”等礼法制度已不符合现在社会,但是其提倡的礼仪,现代人还是应该讲礼仪的,不过礼仪要与时俱进,也就是说,要遵守现代的礼仪,作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文明人,如果不懂礼仪,不遵守社会公认的礼仪,就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作为一名法官,更应该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遵守司法礼仪,给人一个文明、公正、儒雅的法官形象。
《论语》的方法论——中庸。
作为方法论的中庸,其基本特征有三:一是“过犹不及”(即从反面强调适度原则的重要性);二是“和而不同”(即从正面强调适度原则的重要性);三是“权”(强调灵活性原则)。孔子中庸思想的基本思路是:发现矛盾,探究矛盾对立双方,找出适中合宜之点,是在保证事物稳定协调发展的前提下,圆满解决矛盾的有效手段。,《论语·学而》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大小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礼的作用,以保持中道与和谐为可贵。这里也体现了儒家的辩证法思想,强调恰到好处,注意适度原则。由此可见,儒家思想中的“中庸”应该为恰当合适之意。现实中,做到中庸确实不是件容易的事。那么,现实生活的生存之道终究是与“中庸”背道而驰还是相辅相成呢? 现代社会充满竞争和挑战,无论是人类坏境还是自然环境,都有太多的不可调和,不可避免的争斗。弱肉强食似乎更是生存之道,人们永远无法停住争斗和竞争。然而中庸之道,意味着适当,调和,和谐的作为,“中庸之道"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一方面它要求社会团体的和谐,平衡,另一方面它又要求人们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中庸”,根据客观实际来决定“合适恰当的程度”,从而即不触犯别人利益,又能维护自身利益,还能维持事务的平衡,包容状态。所以,不难看出,中庸并不与现实的社会环境想违背.相反,中庸更是一条为人处世的精辟总结.设想一下,如是一个人真正能够在险恶的竞争环境,即能保持自身的利益,懂得制约, 又不失整体的团结和平衡,这样的人大概也可以称为“现代君子”了。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首要的思维方式应该是法律思维,要有原则性。但是对案件处理时也要一定的灵活性,注意适度原则,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现在提倡调解优先的政策导向下,更应该多考虑当事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调解方案,这对我们的调解思路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对于判决的案件也应该考虑司法的可接受性,既要考虑当事人各方的可接受性,也要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如许霆案件,一审判决下达后,当事人不服,社会各界不接受,最终二审法院在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做出了一个较轻的判决,才平息了社会舆论对法院的抨击,这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对我们法官处理案件时,提供了一个思路。
《论语》是中国文化中的一颗奇葩,从春秋战国到如今几千年的时间,对华夏子孙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不仅自汉代始,一直占据着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地位,而且影响远及日本、朝鲜、越南,甚至法国、德国。孔子不仅属于中国,更属于世界。
《论语》经历了两千个春秋,并不能完全适合我们现在的思想,但是它毕竟是经典中的经典。经典永远不会过期,我们要批判地继承这些中华传统文化,让《论语》为社会主义制度服务。《论语》让人受益匪浅,对我们为人处世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