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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报废小轿车 车款返还没商量

  发布时间:2009-05-11 17:36:38


        夏邑县苏某将一辆已过报废年限的小轿车卖给该县的刘某,车款23000元,结果钱还没有拿紧,就被法院裁判退还了车款。

        案情:2009年3月苏某将自己开了几年的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准备出售,经他的亲戚介绍认识了刘某。刘某因在家无事,有意准备买一辆车跑出租。看到苏某的轿车收拾得较为干净整洁,从表面上看大概有五成新,并且还有车辆手续。双方就价格问题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23000元成交。3月6日刘某支付了所有的车款,欢天喜地的把车开回了家。大概开了有十来天,其妻子经别人提醒提出让刘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认为这样才比较放心。就是这次过户另刘某震惊不已,原来车管所告知他此车已经过了报废年限,根本不可能在办理过户手续,并且不允许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此车辆上路。刘某才知受骗,回过头来找苏某,苏某却认为,自己已经让刘某看过自己的车辆,自己并未欺骗刘某,并且刘某也是看中自己的车才买的。刘某无奈起诉到法院。

        说法:夏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和刘某的购车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苏某出售已过报废年限的小轿车,违反了行政法规的限制行规定,苏某应返还车款。经过审判人员的调解及法理说服,苏某认识到自己占便宜违反了法律规定,自觉将车款退还给了刘某,刘某也将车交给了苏某,苏某承诺依法将此车报废,也给自己一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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