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与人合伙开发房地产发生纠纷,罗某怀恨在心,指使徐某毁坏他人的售楼部,11月11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罗某在和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施某合伙开发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纠纷,后罗某产生找人损毁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的意念。 2010年3月13日上午7时许,徐某受罗某指使将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售楼部一楼、二楼和三楼的楼房模型玻璃罩、木门、工艺装饰品(华尔街牛)等物品损毁。经鉴定,被毁物品总价值5765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已赔偿睢县金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罗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罗某、徐某共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罗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罗某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对罗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徐某诚恳悔罪,并愿意缴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