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1月14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法院判决被告冯传生(化名)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拖欠原告邵通(化名)的工资款及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8年7月14日至2008年12月7日,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商丘市东方豫苑小区建筑工程打工。工程结束后,被告还欠工资款5565元未给付。后被告于2009年6月4日给原告打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为其主持公道。
法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5565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