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年仅25岁的王兴(化名)年轻气盛,与袁某一起喝酒期间一言不合下,大打出手,致使劝架人汪某受伤,11月15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兴管制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7日17时许,王兴在本村村民汪某家喝酒期间,与一起喝酒的袁某发生争执,随后王兴从家中拿一根铁棍骂着来到汪某家门口,用棍将拉架的汪某头部和左手部打伤。经鉴定,汪某的左手舟骨骨折,构成轻伤;头皮创口和面部擦伤,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协议,王兴近亲属赔偿汪某现金1000元。
法院认为,王兴酒后失去理智,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兴诚恳悔罪,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