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邵某因他人挪车太慢而大骂,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随意殴打他人,11月16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邵某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傍晚,邵某同白楼乡的马某、河堤乡的阿民(化名)在睢县河堤乡振江饭店喝酒。当晚10时许,马某酒后驾车送被告人邵某和阿民回家,车行至河堤乡河堤南门预制板厂附近时,遇到河堤东村村民梁一某和儿子梁二某给货车调头时占道。邵某因梁一某、梁二某挪车太慢,便辱骂梁一某、梁二某,引起双方争执,邵某、马某便下车对梁二某进行殴打。经鉴定,梁一某左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面部损伤及多处皮肤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马某、阿民赔偿了梁一某治疗费及其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邵某伙同他人在醉酒状态下为了争强好胜,故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于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结合邵某的悔罪表现和在共同犯罪期间所起的作用,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