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常年在基层法庭工作,现结合审判工作,就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和离婚的原因以及应采取的对策进行了分析调查。
一、农村离婚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笔者所在的虞城县站集法庭,近4年来共审结离婚案件276起,其中调解、自愿离婚的135起,占结案总数的49%。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年龄结构上看,35岁以下起诉离婚的高达54%,36岁至50岁起诉离婚的占27%。这说明婚后的前10年是家庭稳定的关键时期。从提起离婚诉讼的性别上看,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占68%,男方提出的占32%,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增多,说明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在增强。
二、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经过对276起农村离婚案件调查统计分析,发现造成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根本原因。夫妻一方在外打工、长期分居,更容易诱发婚外恋情,久而久之,导致离婚案件的发生。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妇女在经济上走向独立,使饱受不幸婚姻折磨的妇女敢于通过离婚来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农民文化程度的提高,思想观念的解放,也使人们对离婚的评价趋向中性。
(二)个人道德素质的高低是影响农村离婚率上升与否的直接原因。一是“婚外情”对婚姻具有较强的破坏力。二是家庭暴力也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因素。三是因一方好逸恶劳、赌博等不良恶习,也是引起离婚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是农村离婚率上升的间接原因。受西方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侵蚀,导致了社会整体道德水平滑坡。在此不良风气的影响下,一些道德观念、责任感不强的农民把离婚当做儿戏。
三、对处理农村离婚案件的思考与建议
一是正确适用《婚姻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正确运用自由心证,依法严肃追究“过错方”的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种情形离婚案件过程中,法官应根据构成损害赔偿的具体案情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在认证时可以充分运用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二是重预防,严制裁,依法宣传法律,适时发出司法建议,规范婚姻制度。婚姻管理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和实体关,加强婚姻制度管理。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通过以案说法、巡回开庭等手段,适时进行《婚姻法》宣传,使农民群众知法、守法。对属于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把关不严、造成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证明的,人民法院要适时发出建议,该补办结婚手续的补办,该撤销的撤销,以维护婚姻登记法规的严肃性。
三是端正法官的思想认识,更新审判观念,做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公平公正地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不能一味地“冷处理”,也不能一味地调解,应依法灵活地运用审判规则,公平公正地处理好农村婚姻纠纷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