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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懂法 维权之路不再艰难

  发布时间:2010-12-01 10:43:56


        11月30日上午,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原告王超(化名)因为懂得一些法律知识而与被告及时的签订了协议,使得自己的维权之路不再艰难。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告王超组织有一支临时建筑队,在农闲时节伟附近村民建房。2008年6月份,王道、徐巧准备建房,经人介绍将该房屋承包给了原告王超。原被告就每平方米的价格、施工要求、付款方式等事项签订了书面协议。建房过程中,原告因农忙等原因停工,后双方因拉顶问题发生纠纷,再次停工,经中间人调解后,被告同意原告不再拉顶,并达成书面协议。房屋建起后,二被告以房屋未拉顶为由拒付余工钱6196元,引发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建房问题达成了书面合同,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承盖房屋已经建成,拉顶不属于房屋主体的必须附属义务,不拉顶也有双方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并且原告所该房屋符合农村建房的通常标准。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其权利依法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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