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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普法园地 -> 以案说法

谁该为患者“买单”

  发布时间:2009-05-12 09:16:35


        案情:

        在医患关系中,医院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为患者手术治疗而形成的医疗事故,谁应该为患者担责?宁陵县城居民韩某从高处坠落受伤,被急送到县城某中心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前交叉韧带及半月板损伤,需手术治疗。某中心医院向市中心医院发出邀请函,邀请商丘市中心医院派专家到该院为韩某实施了手术。后因韩某膝部长期肿胀、疼痛,患者韩某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属于四级医疗事故。患者韩某起诉某中心医院进行赔偿,诉讼过程中某中心医院申请追加商丘市中心医院为共同被告,要求商丘市中心医院亦应负赔偿责任。商丘市中心医院以与原告韩某不是医患关系为由抗辩其不应担责。

        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原告韩某与被告县城某中心医院构成了医患合同关系,而被告某中心医院邀请被告商丘市中心医院为原告韩某诊治,二被告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并非共同治疗关系,被告商丘市中心医院是被告某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商丘市中心医院与原告韩某之间构不成医患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中心医院应对原告韩某治疗形成的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因原告韩某的严重伤情也是影响其目前膝关节功能障碍的重要因素之一,应适当减轻医方的赔偿责任;而原告韩某是否属于工伤,并没有经过政府劳动部门仲裁,即使原告韩某属于工伤,也不能免除被告因过错责任所造成医疗事故应负担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某中心医院赔偿原告韩某的各种损失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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