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在虞城县营盘经营化肥农药生意,2008年12月份,谢某以为虞城县邮政物流局代卖肥料为由,从虞城县邮政物流局赊出了大量肥料,卖出后,迟迟不还肥料款,虞城县邮政物流局的负责人几次催要,未果,无奈之下,虞城县邮政物流局将谢某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份谢某为虞城县邮政物流局销售复合肥,复合肥售完后,谢某迟迟未还给虞城县邮政物流局肥料款。2009年3月10日谢某给虞城县邮政物流局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虞城县邮政物流局2008年复合肥款169479元”,后经虞城县邮政物流局催要,谢某归还4700元后,下欠164779元未还。2010年7月6日,虞城县法院作出了判令谢某于判决书生效五日内给付虞城县邮政物流局复合肥164779元的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谢某没有按生效的判决书履行义务,2010年11月22日虞城县邮政物流局向虞城县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此案。此案受理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谢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谢某期限内履行义务,期限过后,谢某没有履行。2010年11月30日执行法官驱车到营盘,找到了谢某,要求谢某履行义务,谢某却称,所买虞城县邮政物流局的复合肥质量有问题,所卖给农民的肥料,钱没收上来。执行法官耐心的听取了谢某的意见后,做起了判后答疑的工作,告知谢某:你说复合肥有质量问题,在审理的过程中,你应提出证据,证明复合肥存在质量问题,如果当时你提不出证据,现在你能提出证据,可以申请再审,此案就中止执行,如果你既提不出证据,证明你的观点,又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那样你经营的农资生意,将因你不诚信而受到影响,现在请你权衡一下怎么办?
经过深思后的谢某,提出先给付虞城县邮政物流局肥料款38000元,下欠的肥料款分期分批履行。执行法官与虞城县邮政物流局的负责人说:一次性让谢某拿出16万余元,也不现实,谢某的农资大部分是赊给农民的,让其收收款,给谢某个履行缓冲期限,经反复做工作后,虞城县邮政物流局同意了谢某的意见,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的协议:谢某先给付虞城县邮政物流局38000元,下欠款项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1年1月30日前给付50000元,2011年2月15前将剩余欠款全部给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