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刑事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够得以实现的实际现实问题,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从法律入手、从实际出发,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以认罪服法为原则,以挽回受害人损失为目的,想方设法做好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取得良好成效。近三年来,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调解率和主动履行率双超九成,今年所审理的刑附民案件24件,调解23件,调解率达95.6%,主动履行率达100%,达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惩罚,被害人损失得以挽回表示满意的最佳效果。
一是庭前调。立案后,审判人员在阅卷时,即把民事赔偿作为审判的突破点,根据案件的基本情况,在送达起诉书第一次接触被告人时,就着手做好民事部分的调解工作,说理讲法,分析原因,换位思考,建议被告人从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入手,考虑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通过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40%的刑附民案件在此阶段得以调解成功,调解不成的,也为开庭审理和再调解打下基础。
二是庭中调。针对部分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界限不清,认罪有模糊,承担民事责任有顾虑的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充分保护被告人辩解和陈述的权利,使被告人在案件事实逐步明了的过程中,认识过错,承认违法,自愿接受惩罚,同时,明确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是认罪服法,争取宽大处理的酌定情节,力促被告人主动要求调解,在此阶段,30%的刑附民案件得以调解,被害人亦考虑自身的过错表示谅解。
三是庭后调。对案情复杂,被告人偏激固执,被害人情绪难平,一时调解困难的案件,在审限内,对被告人和被害人有疑虑的案件事实,进一步核实查对,释明法律,讲解法律、事实、量刑、赔偿的相互关系,使双方都能够正确认识案件发生、发展的各自责任,在双方认识清楚无意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在此阶段,20%的案件得以调解。
四是认罪调。把刑事被告人认罪作为调解的基础,对于不认罪的,只作为调解程序,不做实质调解。只要是被告人认罪,不论是在审理的那个阶段,都进行不失时机的调解,想方设法的调解,根据被告人和被害人对于赔偿的不同心理因素,打消双方顾虑,力促调解成功。
五是联动调。对被告人主观愿意调解,客观无力给付的案件,案件承办人采取灵活机动的调解方法艺术,以受害人同意和所受损失能够客观实现为原则,采取借款给付、亲友垫付、缓期给付、担保给付等方法,确保调解协议成功达成,受害人同意满意。
六是激励调。该院把刑附民调解工作作为法官绩效考评的内容之一,规定刑附民调解率不得低于80%,不达目标的无资质评优评先、立功受奖和晋级晋职,连续两年低于目标要求的,调离审判岗位;调解率达90%以上的一切从优考虑,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促进了刑附民案件调解率、履行率连年攀升,切实保护了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