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奔波两地讨债三年未果 一朝法院判决被告付款

  发布时间:2010-12-17 16:54:1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2月1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林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林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商丘项目部支付原告王某工程工人工资款146500元。

原告王某为追要所欠工资款146500元,商丘、林州两地奔波三年,未能要回工资款,每天上门讨债者蜂拥不绝,致使有家不弄回。

        原来,在2006年12月26日,林州某建筑与岳某、岳某某签订一份内外粉施工协议书,约定将林州某建筑承包的商丘某置业有限公司5号住宅楼内外粉工程交由岳某、岳某某施工。该协议系何某作为林州某建筑工地工程负责人的身份与岳某、岳某某签订。2007年3月6日,何某、岳某又将该工程转由原告实际施工,协议上加盖有林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商丘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予以确认。后该工程由原告实际组织进行施工,期间双方现金收付票据也由何某签字并加盖该技术专用章进行确认。2007年10月8日,工程负责人何某与原告进行结算,给原告出具数额为146500元的欠条,欠条上加盖有林州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商丘项目部的技术专用章。此款经原告三年多次催要,被告方一直未支付。原告因工资款要不回来,无法向工人发工资,致使每天上门要账的人络绎不绝,无法回家。无奈,原告诉至睢阳区法院。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承建商丘某置业有限公司5号楼装饰内外抹灰土建工程及剩余工程事实清楚。被告商丘项目部下欠原告工人工资款146500元没有支付,有被告项目部出具的欠条相印证,被告项目部对此应付清偿责任。因被告项目部系被告林州某建筑公司所设机构,故被告林州某建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