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地区的“外地人”涉嫌犯罪后,有相当数量的轻微犯罪嫌疑人因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而必须羁押,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致使应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不采取,将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逼进“不敢不捕”、“不愿不捕”和“不得不批捕”的尴尬处境。据数据显示:在直诉(指未经逮捕而起诉)方面,江苏省无锡市本地人与“外地人”的适用比率分别为36.54%、12.87%,外地被告人被判处非监刑的比率只有14.19%,而本地被告人被判处非监刑的比率高达32.85%。(10月8日《法制日报》)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即使存在着犯罪嫌疑,仍应当尽可能保证公民作为社会生活中的一员的自由。对于涉及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更应当慎用剥夺自由的措施。但从无锡市本地人与“外地人”的适用取保候审的比率数据中不难发现,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的应有功能没有发挥出来。相反,逮捕这一强制措施保障侦查功能过度的扩张,侵犯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对嫌疑人人权保障功能的实现。
正如有论著所指出:羁押的要件和条件的设置,应当从控制和限制羁押的角度来理解,而不能成为便于司法机关实施控制嫌疑人措施的依据。“法律的生命,在于其功能的实现,在于行动中的法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也是如此,不仅应当研究刑事诉讼法律条文本身,而且应当研究其功能,研究其功能的实现。”外来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率高、取保候审难、判处非监禁刑难,这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现实难题。无锡市通过创新工作机制搭建工作平台,探索的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管护教育基地制度,创设“社会保证人”,为涉嫌犯罪的“外地人”提供固定的生活工作场所和适合的保证人,破解“外地人”取保候审的难题,从源头上保障涉罪外来人员的刑事诉讼权利,既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更是人权保护的需要。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下,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必将越来越受关注,“羁押是例外,取保是常态”已成为当今世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也强调,审前羁押应是一种例外,并尽可能短暂。就逮捕等强制措施而言,无论外来人员与否,过度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都会损害和威胁到公民的自由,也有损法律的谦抑性。
对犯罪嫌疑人,不应把他们排斥在社会之外,而应该让他们继续成为社会的成员,从立案侦查时就应考虑他融入社会的前途,并应鼓励和帮助他维系和建立同社会个体和机构间的关系。积极探索平等保护涉嫌犯罪“外来人员”的诉讼权利,建立涉嫌犯罪的“外地人”管护教育基地,创新取保候审的实现方式,设“社会保证人”,审慎的限制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涉嫌犯罪的“外地人”进行管护教育,避免不必要的羁押,为涉罪“外地人”取保候审、判处非监禁刑、落实矫正帮教创造有利条件,可以说用心良苦、匠心独运,既平等保护了“外地人”取保候审的权利,又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无疑是司法制度的创新与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