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胡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12月5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以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9年10月27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和胡某在一超限站所临公路上履行机动车辆超限检查工作时,拦截了一辆东风牌货车。在检查发现超高后,没有按职责要求将货车引导进超限站内进行查处,而是让货车长时间停放在公路上,且没有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导致崔某驾驶一辆五菱车与该车追尾,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负责任,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