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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财物施暴力 被判抢劫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0-12-23 11:30:43


        刘某、蒋某、陈某三人预谋抢夺他人财物,刘某在抢夺过程中将被害人拉倒后拽伤。2010年12月21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抢劫案,判决被告人刘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蒋红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陈红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蒋某、陈某预谋抢夺,三人商定,由被告人蒋某驾车在前面接应,刘某下车伺机实施抢夺,陈某坐在车后座开门接应。2010年5月26日19时许,三人行至商丘市归德路商丘一高北侧赵元新村中间一条小路上时,由被告人刘某下车抢夺张某女士黑色挎包一个,内有现金890元,白金项链两条,钻石吊坠一个,粉红色夏新翻盖手机一部等物,款物总价值8000余元。被告人刘某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将张某拉倒后猛拽挎包,致张某左手第三指中节指骨远端骨折,下前侧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张某上述两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所抢物品现金890元、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退还被害人。

        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7000元。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乘人不备,分工合作,夺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刘某在实施抢夺时,将被害人拉倒并强行拖拽,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蒋某、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且三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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