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坚持刑民并重、调解为主、寓教于审的多元化指导思想,逐步加强了诉讼中的调解工作。据统计,在今年审理的9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7件调解结案,调解率达77.8%,绝大部分赔偿款都在判决前履行到位,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将调解工作制度化。修订本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规程》,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以外,把调解工作列为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开庭前召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庭前调解。审理中注意抓准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和焦点,好法律释明工作,使当事人对判决的可能结果和面临的诉讼风险有心理准备,促使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二是坚持赔偿款先前到位。把赔偿款在判决处理前到位作为量刑和实体处理的重要因素,对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在被告人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拒不赔偿原告人损失的,作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酌情从重处罚。
三是借助外力促调解。充分发挥辩护人、代理人、民调组织、村(居)委会、说情的等人的力量,通过他们做工作,转达调解意见,促使调解成功。
四是将调解工作纳入责任目标管理体系。要求审判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调解率要达到70%以上,在年终考核和评选先进时,将调解结案率作为重要标准之一,对调解能手予以记功和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