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11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证案,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胡某某原系宁陵县胡庄村村委书记。2008年5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明知本村村民张明华涉嫌犯罪,与赵明东、李明进(均已判刑)一起合谋,将张明华的出生日期由1984年3月4日更改为1987年3月4日,严重地影响了张明华抢劫一案的正常诉讼,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地影响。对其所犯罪行,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他人涉嫌抢劫犯罪案件的有关重要情节上,故意作虚假证明,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地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予被告人胡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真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