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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法院元旦期间办理一起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受好评

  发布时间:2011-01-04 11:16:19


        民权县法院在2011年假日元旦期间办理一起农民工申请财产保全案件,使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农民张运明看到了希望,其十万元的损失有了保证。

        2010年12月30日,河南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静态液压压桩机在民权县水利局住宅小区施工完毕,需将压桩机转移至商丘市的某建筑工地。该公司雇请睢阳区古宋乡农民张运明等数十名农民工搬运压桩机。张运明在压桩机拆装完毕登车检查装运情况时,车上装载的一块重达千斤的设备失去平衡滑落,砸在张双脚上,将其双脚十指砸成粉碎性骨折。张运明在民权县中医院简单救治之后,随即被送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经诊治,张运明右脚指被全部截指,左脚保守治疗。事故发生后,公司方未付给张运明一分治疗费,也未到医院看望。  

        12月31日下午,张一纸诉状将公司诉至民权县法院,要求公司赔偿10万元,同时申请对公司在商丘市的压桩机进行财产保全。由于原告立案时间较晚,审查立案完毕后,已是当日下午6时多,承办此案件的该院民二庭法官合议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可以免去原告张运明的财产保全担保义务,宜尽快进行财产保全,使受害人农民工张运明的损失得到保证,决定第二天就去送达法律手续,并依法院职权进行财产保全。

        2011年元月1日,正当人们沉浸在新年节日的欢乐中,民权县法院的法官早早驱车前往商丘市睢阳区,找到公司施工地,向公司送达了应诉手续,并当即对公司财产静态液压压桩机一台进行了保全。民权县法院的法官将这一情况电话告知农民工张运明时,张在电话中激动得放声痛哭,连声称赞:“人民法官为人民!还是法官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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