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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利用司法救助调解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09-05-12 11:06:07


        近日,商丘中院在巡回审判一起继承纠纷案件时,针对当事人的特殊情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上诉人所交诉讼费予以全部退还,最终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民权县野岗乡的冯氏夫妇共有三个女儿,大女儿冯大、二女儿冯二均嫁至外乡,三女儿冯三在1978年将杞县张某某招为上门女婿。婚前,张某某从杞县拉来部分木料,并买来砖瓦与冯家共同盖起四间房屋。1982年,张某某夫妇因与二位姐姐闹矛盾,返回杞县老家居住,其间不间断回来探视老人。1995年,冯大的母亲去世,张某某夫妇再次回民权居住,直到1998年冯大的父亲去世。2006年,张某某与同村村民张新某达成财产转让协议,将应归自己所有以及和冯三共有的树木、废地、宅院及自留地以3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新某管理使用。2008年2月18日,大姐冯大回老家给父母添坟时,得知此事,遂向民权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依法分割转让款30000元。冯二放弃继承。民权县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张某某支付冯大遗产折价款4000元。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合议庭确立了调解结案的工作思路,并根据案情制定了具体措施。

        一是实地走访。合议庭成员根据上诉人张某某主张冯大未尽赡养义务,分割遗产于情于理都不应得到支持的诉请,为进一步查明矛盾的根源,决定走访村民,以掌握实情。被走访村民一致反映张某某虽为上门女婿,但其夫妇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特别是岳父瘫痪在床后,大小便不能自理,均是张某某进行照料,为给老人看病,负债累累,老人去世后无钱出殡,是村民凑钱才得以发送,涉案的转让协议即是为抵偿债务所签。

        二是现场开庭。针对该案潜在的教育意义,二审决定在该村公开开庭。合议庭一方面对张某某赡养岳父母的行为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指出其不与冯大协商转让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冯大是否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均不能剥夺其在法律上的继承权;另一方面对冯大进行批评教育,并将村民对张某某的评价一一向其告知。

        三是巧妙化解。合议庭成员为促成该案得以调解,既当面给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又通过村上德高望重的村民侧面进行疏导。期间,张某某在郑州读大学的儿子给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愿意放弃学业,打工挣钱,并将自己上一学期的700元奖学金赔偿给大姨冯大,合议庭认为这件事有利于双方和解,遂及时转达给冯大,冯大得知后,羞愧难当,当即表示愿意撤回起诉,与妹妹重修旧好。

四是及时救助。鉴于张某某家庭贫困的实际情况,经院领导批准,将张某某缴纳的上诉费予以全部退还。

        该案审结后,合议庭进行了回访,得知冯大与妹妹两家已开始来往,张某某的儿子也决心修完学业。法官悉心调解、力促和谐的行为获得了村民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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