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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法院全力推行“阳光执行”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度

  发布时间:2011-01-07 15:58:10


        虞城县人民法院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过程中,不断拓宽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在执行工作中全力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使执行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公开透明,将执行的全过程都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从而防止了暗箱操作,提高了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度。

        一、公开采取执行措施。虞城县法院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讲明在案件的执行中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与风险;向被执行人公开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讲明法院下一步执行工作的思路,向当事人公开法院的各项执行措施。

        二、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虞城县法院对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需要处理查封、扣押物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协商不成的,用电脑随机抽取评估、拍卖机构,使双方当事人对评估、拍卖标的物进展情况了如指掌。

        三、公开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执行案件自立案后,虞城县法院就向当事人公开案件的进展情况,向当事人讲明案件的进展和下一步的工作思路,让当事人明白执行案件是何时送达的各项法律文书,何时采取的何种执行措施,减轻当事人的思想压力和诉累。

        四、建立执行告知和执行听证制度。执行告知就是向当事人告知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与风险,避免当事人对执行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及重大疑难案件,虞城县法院实行执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有理、有证据说在法庭上、摆在法庭上,让当事人监督法院执行权的使用,提升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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