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虞城县法院在执行涉及老、弱、病、残等特殊弱势群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采取“缓”、“访”、“求”、“调”四项措施,化解社会矛盾,赢得了社会好评。
一是“缓”,针对被执行人为特殊弱势群体的现状,虞城县法院考虑到许多此类案件的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履行能力弱,情绪易激动等特点,一方面做好申请人的解释工作,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延缓执行。
二是“访”,虞城县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和被执行人家中走访,了解被执行人生活情况,评估执行标的底线,预测执行的效果,积极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求”,因为所执行对象为特殊弱势群体,执行过程中容易引起新的不稳定因素,为此,该院积极向人大、政协汇报、赢得人大、政协的关心和支持,求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监督、支持,力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调”,虞城县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求干警吃透案情,把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利益共同点,邀请当事人的亲戚朋友或村民调主任参与执行和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保证案件的最佳执行途径,达到执行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