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明知是盗窃来的赃车,却介绍他人购买,被介绍人贪图便宜仍去购买。12月31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常某、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常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罚金3000元。
2009年以来,被告人常某在明知是被盗的电动车情况下,仍介绍张某向瘸子(在逃)购买,其中张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了小鸟牌电动车两辆。经物价评估鉴定四辆电动车的价值共计1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介绍被告人张某购买,被告人张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