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原本是关系不错的邻居,因相邻土地使用发生争议,被告对原告造成轻微伤害,在虞城县法院法官调解下,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现金2000元。
2010年8月,被告李某在建房子时因土地使用边界问题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气愤之下,双方从言语冲突发展为相互厮打,后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王某为轻微伤,住院治疗了一周,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后公安机关对李某给予了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因王某的医疗费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公安机关调解未果。王某遂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自己医疗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被告释明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劝导原告多从两家原本是近邻的角度去思考,相互谅解,各让一步,最终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矛盾得已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