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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他人财物已不该 辱骂办案民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9-05-12 12:26:3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11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引起的妨害公务案,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拘役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故意毁坏邻居的财物,被宁陵县公安局张弓派出所民警送往宁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当监管人员让其进入监室时,被告人田某某开始辱骂并殴打送其进监的张弓派出所民警焦某以及拘留所指导员李某,时间持续三个小时之久。

        庭审中被告人田某某对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国家能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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