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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逃亡十八载 投案自首求新生

  发布时间:2009-05-12 14:56:27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5月12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犯抢劫罪判决被告人孙宜勇有期徒刑四年。

        1991年,在虞城县一个小村庄,刚满18周岁的孙宜勇年少气盛,跟随同乡的大龄青年丁某、蔡某、张某在虞城县境内抢劫犯罪两次,丁某、蔡某、张某落网,均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孙宜勇得知自己被批捕后,远逃新疆,从此隐姓埋名过起了逃亡的生活,整整十八年的鼹鼠生活,内心的负罪感时刻干扰着孙宜勇。

        2009年,已过而立之年的孙宜勇看到旁别的同龄人均已娶妻生子,过着劳动致富的日子。心想自己仍是身背案底的有罪之人,痛苦的煎熬和对新生的向往终于使其下定决心,决意回到家乡投案自首。

        春节刚过,孙宜勇长途跋涉回到家乡。踏上远离十八载的乡土,看到现已年迈的亲人,回想当年出逃时自己还是涉世未深的少年,如今已步入中年,悔恨的泪水已模糊了孙宜勇的双眼,苍老的父母更是恨怜交集。3月9日,孙宜勇向虞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十八年前犯下的罪行。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孙宜勇伙同丁某、蔡某、张某(三人均已判)在虞城县贾寨镇西南一土路上抢劫曹某现金58元。1991年12月18日,被告人孙宜勇伙同丁某、蔡某在黎丘寺东北角的南北路上抢劫杨某现金13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宜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私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宜勇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孙宜勇服判不上诉,不上诉。并表示,自己将好好改造,为自己犯下的罪行向人民赎罪,争取早日减刑出狱,开始新的美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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