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宁陵县法院高度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在惩罚刑事犯罪的同时,该院注重对刑事被告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感化工作,促使被告人认罪伏法,并尽自己或家里的能力与被害人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消除对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年共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15件,民事部分全部调解结案,为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该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针对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特殊的主体关系,找准利益的平衡点,积极探索调解结案的方式方法,实现了调解结案率的最大化。
一、全面了解案情,并结合案情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把握有利于调解的积极因素。
二、实行全程跟踪调解法,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实现调解最大可能性。在审理的全过程确保公正审判,依法调解,以公正司法取信于当事人,为调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法官主持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相结合。一方面抓住在开庭审理前、审理中或休庭后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时予以确认。
四、充分发挥诉讼保全的司法作用。对赔偿数额大的交通肇事、重伤害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告人的财产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督促被告人转变态度,配合调解。对被告人一时难以赔偿完毕的案件,要求被告人提供有履行能力的担保人,同时做原告人的工作,努力达成分期履行的调解协议,从而减轻被告人的赔偿压力,也使原告人的权利得到了妥善落实,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五、将被告人民事赔偿情况及受害人谅解情况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对被告人或其家属主动赔偿原告人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民事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作为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切实兑现刑事从轻处罚政策,促使被告人认罪服判。如在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因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且又企盼从轻处罚,而被害方唯独想通过赔偿弥补损失,予以得到抚慰和一种精神寄托,办案法官要根据个案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再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
六、调解协议达成后、刑事判决下达之前,敦促被告人及时赔偿到位,使被害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愉快投入生产、生活,逐步愈合伤痛。该院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到位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