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被告人张某,男,河南省民权县人,汉族,本科文化,干部。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1月6日被民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担任民权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所出纳会计期间,利用其负责本单位养老金收取和保管的职务之便,于2004年12月28日、12月30日、2005年2月18日、5月24日,分四次将其保管的养老金共计87000元借给其朋友白某做生意使用。此款于案发前2005年6月17日已全部归还。2008年4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对民权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的经济问题进行初查,被告人张某主动交待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其保管的公款87000元借给他人进行为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张某在2008年4月16日在检察机关主动交待检察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已将公款全部归还,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可酌定从情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