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1月26日,春节临近,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法庭通过多方努力,执行和解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被告王某在法院强制执行中,主动认识错误,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意见,履行了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2000年1月,王某与村委会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少部分果园,之后双方按合同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2005年至2009年的承包费,原告均未按约定缴纳,村委会在讨要未果后向法院起诉,王某答辩称欠村委会承包费1800元属实,但自己的儿子在村里担任民办教师,村里欠儿子工资未付,应予扣除,故不同意交纳承包费。
法院经审判后认为,原、被告的农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主张其儿子的工资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的儿子可另案主张,但被告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没有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某村委会承包费1800元及利息。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没有上诉,村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被告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在多次劝说未果后,法庭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决定对其实施拘留和罚款,面对法律的威慑,在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和与家人的沟通后,被告最终同意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并缴纳了相应的罚款,表示自己以后会好好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维护自身和家人的权益,不再犯这种不懂法的错误!
法官提醒: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作出的法律文书,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无视法律的权威,妨害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