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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钱买房解除婚约 诉至法院讨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1-02-17 13:51:23


        由于男友没有答应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女子便与之发生争执并解除婚约,所收彩礼也不同意返还,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女方一次性退还男方彩礼款12000元。

        2009年6月,经中间人介绍,原告王某(男)与被告李某(女)相识,不久,两人便在双方父母和中间人的大力撮合下迅速订亲,按本地风俗,王某经中间人之手共送给女方彩礼现金15000元。春节走亲戚时,女孩提出要在县城小区购买商品房,王某以家中贫困为由没有答应,双方因此产生言语冲突,王某一气之下夺门而出。后经中间人说合,两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女方也不同意返还所收的彩礼,称退婚之事是男方自己原因造成,王某无奈,遂一纸诉状将女孩及父母告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当返还按照风俗收取的彩礼。考虑到双方并没有过多纠葛,法官经多次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女方一次性返还现金1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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