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作为民事争议的一大案由,在审判活动中最为常见。由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和庭审中当事人诉请的易变性,使得民间借贷纠纷也变得越来越棘手,应当引起审判实务工作足够的重视。
一、2010年民间借贷纠纷呈现特点
从宁陵法院民一庭2010年1-11月份报结的数据来看,民间借贷纠纷与08年同期相比无论从案件收案、结案情况,还是调撤率情况来看,都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 案件收案量激增
该院民一庭08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65件,结案61件,结案率为94.29%;而2010年1-11月份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95件,同比增长46%,结案88件,同比增长44%,结案率为92.63%,同比下降了1.66个百分点。
(二)调撤结案方式居多
从结案方式来看,调解、撤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了很大一部分。2010年1-11月份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此类案件共79件,占结案总数的89.7%。
(三)缺席审理渐成常态
缺席审理是在一方当事人因为下落不明或者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在庭审中采取的一种折衷的审理方式。在2010年1-11月份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中,缺席审理的案件共有32件,占结案总数的36.36%,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方式。
二、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的问题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审判实务当中较为常见的一类民事纠纷,处理得好与坏不仅关系着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而且还关系着司法的公正性。在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借贷纠纷的处理也变得更加谨慎,牵一发而动全身。
(一)借贷双方矛盾激化,调解难度加大
借贷双方往往是生意上常有往来的合作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也存在多重性、复杂性,由于借还款惯例不尽相同,在审判实务中借贷双方往往只有一个口头协议,又无相应的证人作证。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下,债权人往往有理说不清,由于缺乏证据保存的基本常识,债权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增加了调解的难度。调解双方对于债权数额争论不休,不肯退让,甚至出现极端的纷争,使得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庭审影响程序公正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者故意隐瞒行踪的情况下,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成为了审判工作的一个必要选择。这样的做法优点就在于使庭审工作能够正常开展,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惩戒了故意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情况下的缺席审理也存在不可忽视的瑕疵,没有保证双方当事人同时享有庭审权利,只能根据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断借贷事实。因此,对于公告送达的方式应该慎用。
(三)缺席审理无调解,息诉服判率无保障
有些债务人心存侥幸心理,在法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以为这样做法院就没法开展庭审活动,这是缺少法律常识的表现。由于此种情况下的缺席审理缺少一方当事人,不能开展调解工作,这就使得故意逃避庭审环节的债务人面对法院判决时心存不满,要么不自觉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要么提出上诉,造成合法债权人的诉累。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息诉服判率也无从保障。
三、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对策
针对以上凸显出来的几个问题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更要慎之又慎,这不仅关系着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其作用也不可小觑。对于此类纠纷,有以下几点对策:
(一)巧妙运用调解技巧,灵活掌握举证规则
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可调解的空间很大,巧妙运用调解技巧,不仅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在无形中化干戈为玉帛,还可以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因此,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应熟悉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与适时判决相兼顾的原则,注意与当事人说话的用语、语气、举止,对于成功的调解经验要在法官中大力普及,表彰调解能手。对于确实不能调解解决的,要在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判决。
同时,对于一些证据有明显瑕疵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灵活掌握证据规则,坚持以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释明与职权调查为辅的原则。对于文化知识与法律素养较低的当事人,应当考虑到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与举证能力。对于应由当事人举证而未举证的,法院应当向其依法释明,由当事人举证或者经释明后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对于当事人无法举证而必须依赖法院调查的证据,在当事人的申请后可启动职权调查。对于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证据,或当事人之间举证相互冲突的,可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二)谨慎对待公告送达,尽量维护程序公正
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诉权得不到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程序公正,对于借贷关系的真实查明也不利。因此,对于公告送达的方式应该谨慎适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要有相关部门的确切认定,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确实无法联系债务人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方式。而且,对于公告的方式、范围上都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公告送达方式实属庭审工作的无奈之举,不能草率了事,应该从维护当事人诉权的角度多多考虑。
(三)耐心与人说法理情,致力稳定息诉服判率
民间借贷纠纷缺席审理最大的弊端就在于缺少调解环节,借贷双方缺少融洽的沟通与磨合,使得缺席一方可能不会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或者不会息诉服判,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对于可能拒不到庭的债务人,主办法官在送达传票的时候应当尽力进行法律说教,消除其侥幸心理,督促其应诉答辩。对于态度强硬、确实不愿应诉的债务人,在送达判决书的时候应该耐心进行说理,辨明利害关系,使其认识到判决书的公信力。对确实有困难的债务人,也应该摆正其态度,以法说理,以理动情,使债务人能够真心实意地服从法院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