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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法院“四项措施”强化审委会的职能作用促进审判工作

  发布时间:2011-02-21 10:03:48


        永城市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促进全院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是审委会工作规范制。为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发挥审委会的作用,该院制订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进一步明确审委会议事的范围和程序,并建立审委会委员错案责任追究和审委会责任承担制度。

        二是委员参审制。该院在落实院长办案制的基础上,推行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参与和直接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制度,规定院长全年参与审理案件不少于10件,副院长不少于20件,其他委员不少于30件。

        三是委员观摩庭审制。该院制定了《审委会委员庭审观摩办法》,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全体审委会委员参与重大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观摩,并及时进行庭审观摩评议,促进法官庭审水平和司法能力的提升。

        四是发还改判案件评查制。审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发还改判案件分析评定会,逐案听取审管办对发还改判案件的评查情况,明确责任,定则到人,区别处理。并要求责任人员写出分析报告,深刻剖析原因,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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