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6日10时许,五岁的儿童王某在横过310国道时,不幸被郭某驾驶的皖F13765号重型厢式货车撞伤,构成交通事故,经虞城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郭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受伤后王某被送进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王某的伤情为:1、开放性颅脑外伤;2、蛛网膜下腔出血;3、硬网膜下积液;4、左锁骨骨折,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已达7级伤残。王某的父母均为农民,其父母为给王某看病先后花费医疗用44375.3元,本来就不富裕的王某家一下子陷入了困境。
2009年10月20日无奈的王某的父母将司机郭某、车主朱某、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王某医疗费用等共计120000元。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据案件事实作出了判令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赔偿王某各项费用67484.19元、朱某赔偿王某34943.22元的判决。
判决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没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的父母一边照顾着王某,一边在焦急地等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及朱某履行义务给付赔偿款给王某看病,可是令王某的父母想不到的是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及朱某均没自动履行。2010年8月份,无奈的王某的父母持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此案,虞城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及朱某下发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的法律文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
执行法官赵海亮按常规考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在接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后,应该在指定的期限将案件标的款汇进虞城县法院的专用账户,可是这次考虑错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迟迟不履行义务,为在第一时间将案件款执行过来给王某看病,执行法官赵海亮多次电话给其负责人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可其负责人总是推诿。2010年9月2日虞城县法院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下发通知,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3日内如果不履行义务,将依法对其单位和负责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法律强大的压力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将案件的标的款67484.19元汇到了虞城县法院的专用账户上,2010年9月16日王某的父亲感激地将案件款67484.19元领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义务履行了,可朱某的义务并没有履行,执行法官赵海亮在多次与朱某联系未果的情况下,合议庭经合议决定执行朱某的皖F13765号重型厢式货车。执行法官在事故停车场找到了朱某的皖F13765号重型厢式货车后,依法对外进行委托评估、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此车,该车进入流拍程序。
2011年2月17日王某的父亲同意以拍卖保留价43900元抵偿其赔偿款,至此,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此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