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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恋”高墙生活 五次犯罪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1-03-04 08:21:0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刑满释放后,本应洗新革面,重新做人,但被告人郭某却非常“留恋”高墙生活,多次犯罪,数次出入“班房”。3月3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郭某,1984年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8年因犯抢劫罪、脱逃罪被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1997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03年1月25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20日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份,被告人郭某伙同韩某、张某(已判)以找工作为名将冯某(女)从山西省长治市拐骗至河南省虞城县沙集乡郑海村,住在韩某家里,经人介绍,以3500元价格将冯某卖给虞城县某村的王某为妻。同月,又和韩某、张某一起将霍某(女)从山西省长治市拐骗至河南省虞城县沙集乡郑海村,住在韩某家中,经人介绍,以4800元的价格卖给虞城县某村的魏某为妻。

         2000年3月份,郭某伙同韩某等人在河南省商丘市车站以同样的手段将吕某(女)拐骗至河南省虞城县沙集乡郑海村,住在韩某家中,以3200元的价格将吕某卖给虞城县某村的任某为妻。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贩卖妇女多人,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郭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其在庭审过程中不予认罪、悔罪;应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以严厉惩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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