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从办案人员的思想意识、工作方法、协调关系、把握时机等方面入手,总结出“四步调解法”,使案件调解撤率、当事人满意率明显提高,取得较好效果。
第一步是树立“一个观点”,即“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他们把民商事案件的调解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审判人员不仅要对每一起民商事案件进行调解,而且在案件审理的每个环节都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寻求调解结案,追求案结事了。
第二步是坚持“二个原则”,即自愿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就是在调处民商事纠纷时,把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作为启动调解程序的必须环节,在调解中始终保持中立,居中调解,不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坚持合法原则,一方面, 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即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另一方面,调解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即坚持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第三步是搞好“三个协调”。一是协调好各方当事人,寻找共同利益的结合点,提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二是协调好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机关,赢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促成调解的达成和调解方案的落实;三是协调好社会相关部门,积极为落实调解协议提供便利。
第四步是把握“四个时机”。一是根据案情特点,把握好立案前的调解时机争取诉前调解解决纠纷;二是通过证据交换,把握好庭前调解时机,争取庭审前调解结案;三是强化庭审功能,查明案件事实、梳理争议焦点,把握好庭审调解时机;四是摸清当事人心理,把握好心理时机,适时组织调解。通过不同阶段不同时机的把握,精心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