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3月4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女方一次性退还男方彩礼款5000元。
2010年3月,经中间人介绍,原告张某(男)与被告刘某(女)相识,不久,两人便在双方父母和中间人的大力撮合下迅速订亲,按本地风俗,张某经中间人之手共送给女方彩礼现金9000元,另有烟酒礼口若干。春节走亲戚时,因女方提出“三金”的要求,双方发生口角,后经中间人多次说合,两家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男方提出退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女方称退婚之事是男方提出,不同意返还所收的彩礼。张某无奈,遂一纸诉状将女孩及父母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当返还按照风俗收取的彩礼。考虑到双方并没有过多纠葛,法官经多次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女方一次性返还现金5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