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辆从某种程度上代表法院形象,实际上就是“移动法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院“五个严禁”规定,宁陵县法院采取“四项”措施,切实加强法院车辆管理,树好“移动法院”好形象。
一是规定管理职责。完善车辆管理规定,将各部门车辆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全院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将车辆管理责任进行细化,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车辆日常使用的管理职责,司法行政科负责人承担车辆使用的监督职责。
二是固定驾驶人员。每辆车固定一名专职司机驾驶,非固定驾驶司机驾驶车辆的,按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发生任何事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司法行政科组织人员进行常规性与突击性的督促检查。
三是确定使用时间。下班时间,所有车辆要停放在法院内,不得私自使用;因工作需要确需用车的,要经司法行政科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车辆驶出县、市、省的,要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同时,该院确定时间和路线,派班车接送干警上下班。
四是规定使用范围。车辆只能用于法院工作需要。禁止使用法院车辆外出办私事和借给他人,不允许私下使用法院车辆搭载无关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律师,更不允许使用车辆进出餐馆与娱乐场所,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