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04年2月10日,陈某与某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购买某公司解放牌汽车一辆、挂车一步,总价款26.35万元,首付30%,余款18.4万元由某公司作保向银行贷款,分期二年还清,每月25日前付请当月贷款。合同第五条规定:(一)、如乙方发生下列情况,按第(二)款规定处理:1、乙方无论何种理由不按期还款,均属违约;2、乙方逾期还款,经甲方二次催讨,在第二次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还款的等;(二)、乙方承诺,不论任何原因发生第一款事由时: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应结付的全部贷款本息等;甲方有权持合同就乙方未偿还的全部欠款,直接收回车辆,且不必经过任何催告程序。2、甲方有权按合同规定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乙方所购车辆等。
2004年2月5日,陈某给某公司出具车辆转卖委托授权书,承诺本人若发生三个月(含)以上逾期付款时,全权委托某公司处理所购车辆。
合同签订后,陈某交首付购车款及其他相关款项,以河南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入户运营。之后,分别于2004年3月28日、5月8日、6月3日、7月2日、8月11日、10月2日、10月31日、12月6日交2004年3、5、6、7、8、10、11、12月份月供款合计64967元。
2005年3月25日,邵某以陈某欠其钱为由将陈某所购上述车辆拦截,在追要欠款未果的情况下,将车辆扣留。
某公司得知后,其经与邵某协商达成协议:某公司替陈某偿还邵某款5.5万元,邵某将车辆交某公司,邵某控制车辆期间的停运损失不再要求。2005年4月1日,某公司将被扣车辆开走。
陈某向某公司追要车辆,某公司要求陈某给付车款。2005年4月6日,陈某给付某公司购车款3.8万元,某公司仍未将车辆返还。2005年4月14日,某公司又让陈某出具保证:保证15日内还清全部欠款,否则,同意某公司对车辆行驶处置权。之后,陈某未再交款,某公司也未将车辆交给陈某。
2005年5月15日,某公司将陈某购车下欠全部贷款130039元偿还。陈某要车无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邵某与某公司返还车辆并赔偿扣车期间的车损及营运损失。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陈某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汽车分期付款购车合同,陈某交付首期购车款接收车辆后即取得对该车辆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合同履行期间,邵某因与陈某存在经济纠纷扣留陈某车辆后,某公司不经陈某同意与邵某达成协议,将陈某所购车辆开走,属侵权行为。某公司与邵某所签协议,对陈某不具约束力。陈某没能按时偿付分期购车款,属违约行为。但在陈某又偿付其3.8万元,基本还清应付到期车款的情况下,某公司仍不将车辆交给陈某,于法无据。某公司未提交其收回车辆前催讨车款的相关证据,故其辩解收回车辆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行使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车辆被扣后,陈某虽出具逾期还款同意某公司对车辆行驶处置权的保证,也不是某公司扣车的理由。陈某要求被告返还车辆、赔偿车辆折旧损失及营运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遂作出作出某公司返还所扣陈某车辆;邵某与某公司分别赔偿陈某车辆被扣期间车辆折旧损失及车辆被扣期间车辆营运损失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