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3月1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利民法庭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工李某一审获赔12000余元。
2010年9月份,经中间人介绍,房东王某在未进行资质审查的情况下将位于某镇南街的若干间旧房子包给被告张某、刘某拆除。被告张某、刘某查看现场后即与房东王某口头约定,实行大包,每拆一间旧房100元钱,外加每人一盒烟。张某和刘某随后便召集包括原告李某在内的几名工人,于第二天上午开始为房东王某拆房,在拆房过程中,参与干活的原告李某不慎从房顶摔下,后被送入县人民医院抢救,并于当日入住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右颞叶脑挫伤、左颞硬膜外出血,经治疗数日,共花去医药费数千元。被告张某在给付500元钱后,因责任承担问题与刘某和房东发生争议。原告在讨要医疗费用未果后,遂一纸诉状将领工的张某、刘某以及房东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和刘某平时召集工人承包散活,聚散不定,没有相关资质,但作为领工人,应当对工人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房东王某没有与拆房者签订协议,同时还存在选任上的过错,也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一定责任,结合实际,酌定为被告张某和刘某所应承担赔偿数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