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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女打工被骗受辱 扬法威法院依法惩处

  发布时间:2011-03-15 08:52:13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刚出狼窝,又入虎口。弱智女小凤外出打工一再被骗受辱,令人愤慨。3月14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强奸、非法拘禁妇女案,对被告人郭玉兰以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罗性民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栗玉坤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郭玉兰以带被害人小凤外出打工为由,将小凤骗至睢县,并在睢县汽车站对小凤称为其找婆家。随后郭玉兰给其前夫被告人罗性民打电话,让罗性民来接。罗性民到后,善良的小凤不愿意去罗性民家,郭玉兰便让罗性民为小凤买衣服。当晚,罗性民便与小凤同居并强行与小凤发生性关系。之后,罗性民便与小凤一起生活,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限制其人身自由达月余。2010年11月29日下午,小凤趁罗性民看管不严之际逃跑。当日傍晚,小凤在逃离罗性民的控制后,来到睢县县城北门口汽车站,欲坐车离开。因其无钱坐车而久久在车站徘徊,被告人栗玉坤见状便将小凤带回自己家中,并在当晚违背小凤的意志与小凤发生性关系。第二天晚上栗玉坤欲再次与小凤发生性关系,因小凤的反抗未能得逞。

        睢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郭玉兰采用欺骗的方式拐骗妇女并出卖,其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罗性民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收买,并限制被拐卖者的人身自由,且违背妇女意志与被拐卖者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被告人栗玉坤利用被害人处在困境之际,违背妇女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罗性民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性民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交纳罚金,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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