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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法院努力践行庭外和解三项制度

  发布时间:2011-03-17 09:44:45


        为加大社会矛盾化解力度,做到案结事了,永城法院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在积极探索特邀调解员制度的基础上,努力践行其他庭外和解模式,不断完善“庭外和解三项制度”。

        一是践行法官助理庭前调解制度。案件自移送审判庭到进入开庭审理前,由法官助理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经法官授权主持调解。

        二是践行特邀调解员调解制度。法院聘任社会团体或个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协助法官进行案件调解。特邀调解员既可由经有关单位推荐并经法院审查的自然人担任,也可以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担任(律师除外)。通过座谈交流、举办法官讲坛、组织观摩参观等多种形式多次对特邀调解员进行培训。

        三是践行律师和解制度。双方当事人均聘请了代理人的情况下,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法官商请,由双方律师主持案件当事人进行庭外和解。法官可以根据律师主持和解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作出延长和解期限或终止和解的决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允许双方当事人的律师主持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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