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协商取得某供销社一块土地,石某某经手建造房屋,其未经张某同意先后收取王某、秦某、石某、韩某部分房款,王某、秦某、石某、韩某即分别入住所购房屋。张某持有房产证,其得知后,经协商问题未得到解决,便分别以王某、秦某、石某、韩某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分别作出(2006)永民初字第675号、673号660号、672号民事判决,认定王某、秦某、石某、韩某构成侵权。四被告不服提出申诉,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案件交永城市人民法院再审。诉讼过程中,石某某认为其对案涉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认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确定石某某为第三人,并将上述四案合并审理。
诉讼期间,案外人周秀英、潘翠英、张桂英、张永灵(分别系王某、秦某、石某、韩某之妻)认为政府部门给张某颁发房产证的行为无效,以永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给张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本案因此中止诉讼。
上述行政诉讼案件二审期间,本案主审法官与二审法院紧密配合,四次前往中级法院,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深入浅出释法析理,诚心实意化解矛盾,终于说服行政诉讼案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和解撤诉。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调解工作,使得张某诉王某、秦某、石某、韩某及第三人石某某侵权纠纷四案达成调解协议:除去石某某前期收取王某、秦某、石某、韩某四人购房款之外,王某、秦某、石某、韩某再给付张某85000元,即时清结;张某协助王某、秦某、石某、韩某办理所购房产产权过户手续。至此,张某与王某、秦某、石某、韩某及石某某之间由此引起的五起诉讼案件得以全面彻底解决,收到较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