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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法院案件审理“用三真”化解矛盾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1-03-22 09:36:43


        永城市人民法院始终把“三项重点工作”放在首位,尤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他们紧扣化解矛盾纠纷的主旨,唱响构建和谐的主旋律,努力实现案结事好。

        一是用真心强化意识。坚持“以调为主、调解优先”的原则,强化调解意识,彻底扭转“重判轻调”的倾向,筑牢“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调解是高效益的审判、调解是高水平的司法”的思想基础,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从收案到立案、从庭审到判前,全方位、多渠道深入开展调解工作,努力争取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尤其对原判实体处理没有明显错误的案件,在吃透案情的基础上,深入做调解工作,力争在开庭审理前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协调抗诉机关撤回抗诉,使案件得以妥善处理,实现“案结事好”。

        二是用真情释法析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失时机的向当事人释法析理,据理依法、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把调解真情体现在办案中,感受给当事人,使之从内心深处信服,自愿接受调解,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尤其对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案件,侧重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在事清责明的基础上,深入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用真诚践行宗旨。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宗旨意识,筑牢“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基础,以“调解”为主要手段,以“案结事了、案结事好”为追寻目标,深入开展调解工作。他们走上田间地头,走进当事人家中,采取多种形式,巡回审理案件;他们不辞劳苦、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用真诚感化当事人,努力争取调解结案。尤其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且又难以查清的案件,他们绝不轻易下判,而是依靠党委、政府,依靠基层组织和民众,动员组织多方力量,深入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促使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最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2011年第一季度,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92.6%,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深受当地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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