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因公交车座位拥挤与他人发生争执,本应相互体谅,被告人陈某在出狱后不思悔改,却一拳将人打成轻伤。3月2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且构成累犯,从重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6月30日16时,被告人陈某伙同“阿浩”在商丘市睢阳区北关一街喜来乐药店附近,因公交车座位拥挤与被害人韩某、韩某某发生争执,陈某朝韩某左眼部打了一拳,将韩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韩某额骨骨折构成轻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达成和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另查明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09)昆刑初字第4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5月7日,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