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来,虞城县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建立四个层次的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实现法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和矛盾隐患,有效地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今年第一季度,该院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化解21次,向县委政府提出司法建设7条被采纳,帮助乡镇排查矛盾隐患16件,预防赴京进省访9人次。
一是主动开展基础性预防。紧紧围绕地方党委中心工作,积极发挥服务大局的司法保障和延伸职能,对司法调研中发现的倾向性矛盾纠纷,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提出应对之策;针对审判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进行风险提示,积极防范法律风险;通过法制宣传,以案释法,公开类案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引导社会公众对自己的诉讼活动进行合理的预期,准确把握诉讼结果,促进矛盾纠纷在诉前或诉中化解。
二是扎实抓好苗头性预防。密切关注苗头性纠纷隐患,全面配合县综治、信访、维稳部门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将巡回办案、指导人民调解等活动与街道、乡镇苗头性纠纷排查化解结合起来,建立流程化的调解衔接机制、具体化的司法确认机制、常态化的信息沟通平台和规范化的指导机制,切实形成预防化解苗头性纠纷隐患的工作合力。
三是科学做好“惩教”预防。坚持依法惩处与帮教并重,把刑事审判和综合治理有机结合起来,尤其针对刑释解教、被判处缓刑的特殊人群,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加强跟踪帮教,为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缓解当事人心理上的抵触与对抗,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积极落实社区矫正,联合司法行政机关健全社区矫正衔接制度,引导特殊群体回归社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再犯。
四是积极开展救助性预防。针对社会特困群体,积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为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及指定辩护人,切实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进一步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建立专项司法救助基金,明确救助对象,制定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特困当事人的民生权益,减少了部分特困群众因权益得不到实现而引发的不和谐因素。
通联: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范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