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2011年3月31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盗窃案,但不同的是,坐在被告人席上的,是一位才刚刚19岁的花季少女--陆可可,女,199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吕桥村人。
睢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21时,被告人陆可可在商丘市帝和公园内,将谢廷芝挂在电瓶车左车把上的肩包偷走,包内有现金1059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90元。陆可可被群众抓获扭送派出所。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谢廷芝。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可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陆可可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